美国企业对19家中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申请双反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由美国捷尔杰公司(JLG Industries, Inc.)和特雷克斯公司(Terex Corporation)组成的美国移动式升降设备制造商联盟(the Coalition of American Manufacturers of Mobile Access Equipment)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01条和731
2021年2月26日,由美国捷尔杰公司(JLG Industries, Inc.)和特雷克斯公司(Terex Corporation)组成的美国移动式升降设备制造商联盟(the Coalition of American Manufacturers of Mobile Access Equipment)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01条和731条,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移动接入设备和组件(certain mobile access equipment and subassemblies)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美国企业对19家中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申请双反立案调查!
2020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移动访问设备的价值估计为2.04亿美元。
目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已经启动,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3月18日左右正式立案。
本次申请反倾销调查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反补贴调查期间为2020年度全年。
根据申诉方所述,本次双反调查的涉案产品为某些移动接入设备及其组件,主要包括臂式、剪叉式和伸缩臂叉装车及其组件。移动接入设备将移动式(自行式或牵引式)底盘与能够达到10英尺或更高工作高度的用于提升人员、工具和/或材料的直接机械连接装置,以及为提升装置提供附着点的耦合器以及其他部件联结在一起。涉案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则号8427.10.8020、8427.10.8030、8427.10.8070、8427.10.8095、8427.20.8020、8427.20.8090、8431.20.0000下。
申诉方共列出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Dingli Machinery)、济南中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inan Zhongtian International Trading)、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Lingong Group Jinan Heavy Machinery)、中山狮力王机械有限公司(Zhongshan Shiliwang Machinery Co., LTD)、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Xu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ry Group (XCMG))等19家中国生产商/出口商。
申诉方声称,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移动接入设备和组件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存在政府补贴。补贴项目包括:
(1)政府低于合理回报为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电力、动力电池、柴油发动机,以及热轧钢板、镀锌钢、钢筋、线材等原材料及投入要素;
(2)政府为移动接入设备及组件行业提供的政策性贷款、政府主导下的债务重组;
(3)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拨款、出口援助补助金、国家重点技术基金资助、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调整补助金、节能减排补助金等国家赠款;
(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项下的研究与开发税收抵扣、内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鼓励行业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等。
从而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申请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申诉方在申诉书中预计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86.56%、补贴率超过2%。
美企对中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双反”事件解读
由美国JLG和Genie组成的美国移动式升降设备制造商联盟,近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和组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按照流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会在4.12日前达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然后在4.19日前提交商务部。
·事件分析·
事情仍处于早期,如何进展仍然有不确定性。
目前只是美国高空作业平台制造商联盟刚提交申请阶段,从该阶段开始,按照一般流程,要分别经历45天内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160天内的商务部初裁、75天内的商务部终裁和45天内的贸易委员会终裁,终裁确定后,才能进行反倾销税的征收。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会终止流程。此外,被调查公司也有权上诉法院。目前该事件仍然处于早期阶段,未来如何发展不确定性仍大,且这个过程正常来说也会持续一年左右,在一年内对我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没有大的影响。
中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或组建律师团队进行积极应对,最终结果不一定悲观。
据了解,浙江鼎力计划组建律师团队进行上诉来积极应对该事件,最终不一定会裁定反倾销成立。其次,结果如果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具体水平也还并不确定。比如2005年,诺力股份在面临欧盟反倾销调查时,经过上诉,将初裁的35.9%税率降低至7.6%。因此最终是否会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各家高空作业平台商对应的反倾销税是多少,都还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此外,美国制造商认为从中国进口的高空作业平台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并声称由中国政府补贴,因此对于事实上充分参与自由市场化竞争的企业来说,有望对应更低的反倾销税率和更低的进入门槛。
中国公司对处理美国出口的税率问题已有应对经验。
经过中美贸易战和去年的疫情,估计中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来自美国的销售收入占比已经不高,且对于应对美国的税率问题已经有丰富经验。短期来看,2021年美国市场有望迎来较高景气度,中国高空作业平台企业今年的美国市场有望取得较高增长;更长期来看,是否征收税率目前尚存不确定性,如果征收的话,对于有能力争取更低税率的中国企业,可能会取得相对竞争优势。
美国反倾销程序介绍
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另一个是美国商务部(DOC)。前者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后者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这两个主管机构除他们的调查结果存在法律关系外,行政上各司其职,互无隶属关系。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的裁决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1、起诉及立案调查
一般是由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或行业协会等提起申诉。除非商务部延长启动时间,否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达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委员会的意见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商务部。在商务部和国家贸易委员会开始调查时,通常要分别发出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
2、初裁
(1)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
(2)商务部的初裁: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初裁作出后,其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否则结束。
3、核查及终裁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进行核查,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帐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
(1)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情况复杂,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
(2)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4、上诉
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起诉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5、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补充)
在第三和第四步中间还有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过程,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商务部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为了流程的完整性以作补充,在本次事件中暂不涉及。(诺力股份涉及到了)
历史参考:诺力股份应对欧盟反倾销策略
1、事件回顾:
2004年3月16日,欧盟4家手动叉车生产商提出申请。
2004年4月29日,欧委会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主要部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欧盟公布的初裁确定35.9%的初裁倾销税率。
2005年7月,在诺力公司积极抗辩和多方协助下,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主要配件(涉案产品海关编号为EX84279000和EX84312000)做出反倾销裁决,裁定反倾销税率为 7.60%,为期五年。
201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我国手动搬运车做出日落复审终裁,上述反倾销措施得以延长,反倾销税率仍为7.60%,为期五年。
2012年2月,欧盟委员会决定自行发起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反倾销临时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税号为EX84279000和EX84312000项下。调查将对日落复审裁定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是否终止或是否进行修改作出结论。
2013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做出终审裁决,欧盟将对包括诺力股份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生产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配件征收70.80%的反倾销税。该裁决自2013年4月24日生效,有效期5年。
2、反倾销对诺力股份的影响:
(1)2013年:过渡期。
2013年为反倾销税率大幅提升的当年,其对公司的突出影响表现为欧盟地区反倾销涉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同比下降了37.16%,相关涉税产品欧盟地区销售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降至报告期最低。
(2)2014年:适应期。
随着公司各项应对措施开始发挥效用,反倾销税率大幅提升对公司的影响开始趋于平稳并逐步被消化。2014年上半年,公司手动搬运车及其主要配件在欧盟地区的销售收入已达到2013年全年数的64.53%,并达到反倾销税率提升前的2012年全年数的40.55%。
3、诺力股份的应对措施:
(1)提前备货来降低反倾销税的短期影响
2013年4月,公司在欧洲设立子公司,并在其租赁仓库中储备了大量存货(1.5万台手动搬运车)以应对反倾销税提高后的短期冲击。2013年下半年起,上述存货陆续开始在欧盟地区销售。
(2)在马来西亚设厂生产以消除反倾销税的中长期影响
2013年6月,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控股子公司,消除欧盟反倾销税对公司的中长期影响。其中涉税产品60%以上成本都在当地发生,未违反欧盟要求,属于合理、合法规避反倾销。
(3)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手动搬运车的产品升级
欧盟此次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手动搬运车,而手动搬运车经过一定的技术改造,再加装称重功能后,将升级为电子秤搬运车,而电子秤搬运车不在欧盟反倾销涉税产品之列。公司于2013年下半年生产出单价较低(低于加反倾销税后的普通手动搬运车)的电子称搬运车。
(4)加强电动类产品的市场拓展及新产品的开发
欧盟历次反倾销调查均针对我国手动搬运车及其主要部件,电动类产品并未涉及反倾销调查。为此,公司在2005年便制定了“巩固轻小型搬运车(含手动搬运车)市场优势,积极做大电动仓储车辆,探索开拓其他新产品”的产品发展战略,逐年加强电动类产品的市场拓展。
(5)努力开拓非欧盟市场
各区域市场的均衡发展至关重要,积极拓展俄罗斯、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南美洲、亚洲等新兴国家市场。
(来源于高空机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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