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一期、岭澳一期《运行许可证》续证获批

国家核安全局2月25日发布“国核安发[2013]50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通知批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

上述文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6年3月31日。

此外,文件还要求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其《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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