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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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工 公告编号:2011-08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63号文核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柳工"或"公司")向包括柳工集团在内的8家特定投资者发行100,000,0

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工 公告编号:2011-08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63号文核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柳工"或"公司")向包括柳工集团在内的8家特定投资者发行10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0年12月30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东华 桂验字[2010]3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33,394,8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66,605,200.0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柳工及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在中国银 行柳州分行、交通银行柳州市铁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立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柳 州分行五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铁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

2011年01月21-25日,柳工及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 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签署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专户设置情况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 名称

账户开立方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期限

1

主账户 A*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柳州分行

880000053808095001

不超过170,000 万元

自该专户开立之日起至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之日止

2

主账户 B*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

交行柳州市铁路支行

452060400018170341362

不超过75,000 万元

同上

3

年产10,000台工程机械项目

柳工常州挖掘机有限公司

交行柳州市铁路支行

452060400018170340139

不超过90,000 万元

同上

4

大吨位汽车、履带起重机项目

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

农行柳州立新支行

105101040011660

不超过35,000 万元

同上

5 柳工工程机械液压元件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柳州柳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柳州分行五星支行

79030188000014043

不超过45,000 万元

同上

6 柳工北部工程机械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铁路支行

2105404029300023179

不超过45,000 万元

同上

*备注说明:主账户A为存放本次"年产10,000台工程机械项目"、"大吨位汽车、

履带起重机项目"、"柳工北部工程机械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四 个项目募集资金的总账户;主账户B为存放本次"柳工工程机械液压元件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等二个项目募集资金的总账户。

二、柳工及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银国际作为柳工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柳工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柳工、 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 柳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 结束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检查报告。

四、柳工、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禹、陈鹏可以 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 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8日前)向柳工和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中银国际。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柳工或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银国 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柳工或者中银国际可以要求柳工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柳工或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开户银行、中银国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中银国际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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