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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3〕301号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现将2023年7月1日起即将到期实施的标准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申报涉及的相关标准

按照GB 15084-2022《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填报相关备案参数;需要进行视同判定的车辆或部件,检验机构应按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提供视同检验报告。

二、在产车整改涉及的相关标准

按照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6897-2022《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9239-2022《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四项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适用车型应满足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应尽快核实产品情况,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3年7月1日起,未整改的车型应按标准要求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同时,未整改车型也将列入《公告》整改车型库进行处理。

请车辆生产企业提前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整改,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补充提供检验报告。请检验机构做好资质认定及备案,保障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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