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召开发布会解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I摘要

【第一工程机械网 整编】4月27日,京津冀三地以视频的形式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据悉,此条例作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首个立法协同项目,将于5月1日同时实施。该条例是京津冀第一个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实现了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 本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拓宽京津冀三地人大协同工作领域,在协同立法基础上,推动开展协同监

【第一工程机械网 整编】4月27日,京津冀三地以视频的形式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据悉,此条例作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首个立法协同项目,将于5月1日同时实施。该条例是京津冀第一个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实现了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

本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拓宽京津冀三地人大协同工作领域,在协同立法基础上,推动开展协同监督等工作。今年,三地人大商定,要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为切入点,首先探索尝试协同执法检查,推动条例有效贯彻实施,从监督工作角度进一步保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京津冀召开发布会解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京津冀召开发布会解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三地已共享柴油车超标信息

小编从发布会了解到,三地已共享柴油车超标信息。

“在天津、河北的支持下,三地初步建立京津冀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三地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状况。”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程建华表示,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3月底已实现京津冀超标排放车辆数据共享,通过机动车超标数据平台可互相查询信息,有利于协同监管;三地使用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平台,共享信息,便于监管。

大货车是监控重点

大货车是监控重点

使用不合格燃油 北京将按货值处罚

程建华称,截至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40.6万辆,其中重型柴油车24万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北京将继续执行国三标准重型柴油车全市域限行政策,依法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程建华说。

据悉,在油品监管方面北京将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同时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的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除了没收燃油以外,还要根据货值进行处罚。“目的就是要使用合格的车用燃油、尿素溶液”。

使用不合格燃油将被处罚

使用不合格燃油将被处罚

北京增加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手段

根据《条例》规定,北京相关部门修订《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和加油站年检场等监管执法规程》,对在用车增加了遥感监测、摄影摄像和远程排放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信息编码登记、进出场登记等执法程序。

“对《条例》设定的13项处罚条款,均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保处罚额度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匹配。比如,对重点企业未落实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到5万元罚款,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自由裁量基准将该条款细化为4档处罚。”程建华说。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

据悉,此条例作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首个立法协同项目,聚焦共同领域、解决共同问题、承担共同责任,在核心条款、基本标准、关键举措上都保持了一致,做到了立法同步、实施同步,为京津冀三地携手共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另外,今年将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第七次京津冀立法协同工作座谈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世平表示,会议时间拟安排在今年9月份。

扩展阅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提出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数据库,实现机动车注册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外埠进京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将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法排放气体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规定内容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违反规定具体处罚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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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摘自:央视网、新华网、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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