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5月起实施

AI摘要

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同一条例的河北版、北京版分别于1月11日、17日在当地人代会上通过。此次京津冀三地人大同步分别通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区域第一个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在法规名称、立法原则、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协同机制等方面制度安排上保持一

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同一条例的河北版、北京版分别于1月11日、17日在当地人代会上通过。此次京津冀三地人大同步分别通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区域第一个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在法规名称、立法原则、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协同机制等方面制度安排上保持一致,实现了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

设专章规定区域协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为京津冀三地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明确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促进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二是明确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三是明确与北京市、河北省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五是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设专章规定区域协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设专章规定区域协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统筹“车、路、油”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精准治污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近年来天津市空气质量显著改善。与2014年相比,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降低28.3%,达标天数增加24天,重污染天气数减少10天,PM2.5、PM10、SO2、NO2浓度分别下降36.1%、39.8%、75.5%、14.8%。与此同时,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根据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影响全市空气质量主要因素的贡献率也在不断变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贡献已从2014年的17%升至2018年的24.7%,影响日益凸现。另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310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台。

“由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大、流动性强、排放情况复杂,导致污染治理工作成本高、难度大。进一步精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特别是防治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要依靠科学、完备、严格的制度设计。”这位负责人说,通过制定这部“小切口”的专项立法,可以将全市污染防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条例统筹了“车、路、油”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精准治污,强化了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在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应当及时维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是实行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重点用车单位要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完善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明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维修制度。规定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五是明确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规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市生态环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六是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来源:第一环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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