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同性质单位座谈会

AI摘要

2016年随着北京市环保局委托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针对北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登记工作的持续开展,12月期间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北京市建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排区工作有了进一步安排,并委托协会分别于12月14日、20日、23日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制造单位座谈会。北京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副处长艾毅分别出席了以上三次会议,协会副秘书长王金星及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用

2016年随着北京市环保局委托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针对北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登记工作的持续开展,12月期间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北京市建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排区工作有了进一步安排,并委托协会分别于12月14日、20日、23日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制造单位座谈会。北京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副处长艾毅分别出席了以上三次会议,协会副秘书长王金星及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用户工作委员会、租赁分会、工业车辆分会负责组织召集不同性质单位参加会议。

使用单位参会的有:北京城建集团、中铁股份、中建一局、北京建工、中铁建工;租赁单位参会的有:丰田产业车辆、祺能(北京)科技、华峰盛兴、力至优叉车、比亚迪、林德叉车、佛朗斯、康东恒业、凯傲宝骊叉车、包租工公司、瑞之岛工程机械、世纪合力叉车、永恒力合力;制造单位参会的有:徐工集团、日立建机、山推、沃尔沃、柳工、三一、永立、卡特彼勒、北京杭叉、林德叉车、世纪合力叉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座谈会现场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座谈会现场

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单位座谈会现场

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单位座谈会现场

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单位座谈会现场

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单位座谈会现场

艾毅副处长在座谈中介绍了国家和北京出台的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法规情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修订))、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管理范围。其中: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不断严格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标准。2013年,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2015年1月起,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动力机械,依法禁止在京销售和使用。

为了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针对移动源的污染物排放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北京市环保局通过三次座谈会与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制造单位的交流,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北京的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法规,在京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产品必须达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即京Ⅳ标准),并决定从本周起开始联合工商部门对在京销售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现通报工程机械各单位,针对在京“4S店”等销售网点销售的工程机械应符合京Ⅳ排放标准。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本文来自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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