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31日,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股份”或“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一(反诉被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31日,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股份”或“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一(反诉被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
原告二(反诉被告):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山推股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文吉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田庄煤矿
住所:山东省济宁高新开发区王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鲁守明
三、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因山东省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造成不同程度毁损,2013年9月9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2,45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编号为2013-04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本诉进行第一次法庭审理,公司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本公司的上述诉讼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的《民事反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诉本公司妨害其依法行使采矿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4,481.47万元,同时要求公司返还为恢复生产从山东省田庄煤矿处借支的2,000万元,案件反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编号为2013-05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山东省田庄煤矿自2011年8月12日开始至2012年3月24日在山推股份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5602工作面进行煤炭资源的开采行为导致地面塌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客观上给山推股份和机械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正是因为山东省田庄煤矿的非法开采行为给山推股份和机械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山东省田庄煤矿违法侵权行为与山推股份和机械公司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山东省田庄煤矿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山东省田庄煤矿已构成对山推股份和机械公司的财产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本诉部分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反诉所主张的煤炭资源被压覆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山东省田庄煤矿主张山推股份返还其借款2000万元,与本诉部分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因此对山东省田庄煤矿该部分反诉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由于山东省田庄煤矿非法开采行为所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应由山东省田庄煤矿自己承担,对该部分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山东省田庄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推股份土地重置价值损失人民币3,963.56万元;
2、山东省田庄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推股份厂房等建筑物重建损失人民币17,330.17万元;
3、山东省田庄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推股份停工停产损失人民币284.80万元;
4、山东省田庄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机械公司餐厅、浴室及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损失人民币1,305.69万元;
5、山东省田庄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机械公司停工停产损失人民币2,594.71万元;
6、驳回山推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机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山东省田庄煤矿要求山推股份和机械公司赔偿其设备损毁损失1,307.4万元、停产损失7,026.2万元,撤面人工费用损失290.44万元、排水损失514.15万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4,450元,由山推股份负担81,003元,机械公司负担40,502元,山东省田庄煤矿负担1,542,9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2,937元,由山东省田庄煤矿负担;鉴定费1400,000元,由山推股份负担100,000元,机械公司负担37,200元,山东省田庄煤矿负担1,262,800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最高院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判决书尚未生效。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本案的最终结果和执行情况尚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判决生效,则公司将敦促山东省田庄煤矿落实侵权赔偿,如山东省田庄煤矿提起上诉,公司亦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积极应对,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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