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公告

AI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48,176,362.63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7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48,176,362.63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7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济南百世”)及其债务担保人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3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分别对上述案件涉案被告的相关财产执行了诉讼保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答辩情况

济南百世分别于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由济南百世经销本公司的挖掘机、叉车。2011年1月1日,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向本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济南百世在与本公司业务往来中对济南百世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4月9日,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向本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济南百世在与本公司业务往来中对济南百世所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抵押人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产为济南百世对本公司所负的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9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00万元。

截止2012年3月31日,济南百世尚欠公司货款人民币43,166,664.28元,虽经公司多次催讨,济南百世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款项及其资金占用费,其余债务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2014年3月7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百世等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43,166,664.28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4年3月7日为人民币5,009,698.353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400万元。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6日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实施等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3-048”号公告)。

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开立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3-049”号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上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上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到期,上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内资金(含本金和投资收益)已转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按相关规定于2014年4月16日注销上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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