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关于媒体报道情况调查的声明

AI摘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有媒体报道“三一重工迁都”一事,中联重科被牵涉其中。作为中联重科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事高度关注。在2012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上,我们质询了公司管理层,并发布了《独立董事声明》(公告编号:2012-050号),表示将依法进行独立调查。根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有媒体报道“三一重工迁都”一事,中联重科被牵涉其中。作为中联重科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事高度关注。在2012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上,我们质询了公司管理层,并发布了《独立董事声明》(公告编号:2012-050号),表示将依法进行独立调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代表,对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或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事件,有权独立聘请第三方质询机构开展独立调查。因此,我们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地人及国浩”)共同就相关媒体报道中涉及中联重科的内容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相关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

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环球企业家》杂志先后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官方网站及书面刊物上刊登了《三一恨别长沙 梁稳根的内心独白》一文(以下简称“《三一恨别长沙》”)。2012年11月28日,中国新闻网在其官方网站刊登了《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 间谍门事件成总部搬迁导火索》(以下简称“《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以上文章发布后经国内各大媒体广泛转载,产生了极大影响。本次调查主要涉及以上文章提及的以下报道:

(一) 2009年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报道称该事件系中联重科“炮制”;

(二) 2011年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

(三) 2012年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报道质疑中联重科就三一重工员工侵入中联重科汉寿工业园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器向汉寿县公安局报案的合法性;

(四) 报道中提及的梁某被绑架事件;

(五) 报道中提及的梁某被海关稽查事件。

二、独立调查的过程

独立董事委托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共同就上述提及的媒体报道相关内容进行了本次调查。

本次调查过程中,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审阅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就此提出了针对该相关媒体报道内容的调查文件清单及所需了解的问题。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共同进行了实地调查,主要包括:

(一) 对中联重科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

(二) 就媒体报道相关内容对中联重科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三) 赴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汉寿县公安局、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本次调查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软件系统进行了证据保全。

三、独立调查的结果

经独立董事委托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共同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三一恨别长沙》一文称中联重科“炮制”了2009年“间谍门”事件,此表述与司法机关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

该事件系中联重科原员工张某收受三一重工员工文某贿赂,并向文某出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一案。该案经长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由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经司法机关查明,三一重工员工文某确有利诱、收买中联重科员工张某,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的行为。《三一恨别长沙》一文称中联重科“炮制”了2009年“间谍门”事件,此表述与司法机关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

该案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三一重工人员仅文某一人。经司法机关查明,文某于该案案发时为三一重工商务部员工。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文某户籍关系挂靠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该中心可为包括中联重科员工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户籍管理服务,但并不限定于仅为中联重科员工提供户籍管理服务,不存在文某拥有中联重科“集体户口”的情况,文某亦从未与中联重科建立过劳动关系。《三一恨别长沙》一文中关于“……发现该市场部副部长竟拥有中联的集体户口……被抓的人事后还去了中联任职”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一文报道的2011年“间谍门”事件客观存在

该事件系齐某、苗某、付某、韩某四人涉嫌非法获取中联重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该案经长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中联重科从大局考虑向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谅解函》,同意对齐某等四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齐某等四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单位中联重科的谅解,故对齐某等四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虽然检察机关对齐某等四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查明,应三一重工员工杨某搜集中联重科有关销售方面机密材料的要求,齐某等四人确有以非法入侵中联重科OA服务器系统,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机密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导致中联重科大量机密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一文提及中联重科OA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并被窃取商业秘密的事实客观存在。

(三)《三一恨别长沙》一文提及的2012年“间谍门”事件,系三一员工涉嫌侵入中联重科汉寿工业园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器非法获取数据,中联重科向汉寿公安局报案符合司法管辖规定

该事件系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位于汉寿县的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被非法获取数据一案。该案经汉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黄某、中联重科原员工甘某涉嫌利用盗用中联重科员工账号的方式入侵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信息数据,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黄某、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认为,中联重科向汉寿公安局报案符合司法管辖规定,汉寿县公安局有权依法对该案行使侦查权。

(四)《三一恨别长沙》一文提及的梁某被绑架事件与中联重科或中联重科员工无关

《三一恨别长沙》一文提及2010年7月2日梁稳根之子梁在中“车行至星沙地段之后,他被一辆精心伪装的假警车尾随,装扮成警察的歹徒上前将其车拦下,并密谋将其绑架。幸运的是这一计谋被梁在中的司机识破,在遭遇辣椒水、催泪瓦斯等袭击后梁得以侥幸脱逃。该案最终告破,不过,主犯在抓捕过程中蹊跷自杀,此案因此被蒙上一层阴影。后来梁在中得知,绑架者曾在其车内秘密安装GPS定位系统,绑匪曾尾随伺机作案达数月之久。”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对长沙县公安局、绑架案被告人之辩护人调查确认,该事件与中联重科或中联重科员工无关。

(五)《三一恨别长沙》一文提及的梁某被海关稽查事件与中联重科或中联重科员工无关

《三一恨别长沙》一文报道:“2012年3月6日,梁稳根之子梁在中的助理曾接到星沙国际邮局的通知,要其前去领取梁在中的国际包裹。其助理在国际邮局领取邮包时被误认为是梁在中本人,早已布控在场的3名自称是长沙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以包裹有问题为由将其带回海关,并进行长达6个半小时的审讯。在审讯室,其助理被当做嫌犯控制起来,指控其有走私行为。这一执法过程疑点颇多—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审讯室旁边甚至已提前安排大量媒体记者,对逮捕过程全程拍照。”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对长沙海关调查确认,该事件系长沙海关独立执法,与中联重科或中联重科员工无关。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中联重科独立董事认为:

《三一恨别长沙》及《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等文章提及的2009年、2011年、2012年三起“间谍门”事件均已在不同程度上进入司法程序,独立董事尊重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对三起事件已查明的事实;《三一恨别长沙》中提及的梁某被绑架、被海关稽查事件均与中联重科无关。

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建议:

(一) 相关企业应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理性地面对市场竞争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 包括企业、媒体在内的各方主体应共同努力,携手共建合法、有序、共赢的市场环境。

本次独立调查的结果将提交上市公司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长琨     王志乐    连维增    钱世政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本文来自中联重科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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