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批或向地方放权 谁投资谁决策
在启动长达12年后,政府投资立法进程有望提速。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总体要求,《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抓紧研究修改,投资审批权限有的要下放,有的要整合。多位受访的国家发改委专家告诉记者,从大方向上看,政府投资审批有望向地方放权,如适当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管理权限,适当减少中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原
在启动长达12年后,政府投资立法进程有望提速。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总体要求,《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抓紧研究修改,投资审批权限有的要下放,有的要整合。
多位受访的国家发改委专家告诉记者,从大方向上看,政府投资审批有望向地方放权,如适当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管理权限,适当减少中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原则上是“谁投资、谁决策”。
多位代表委员则表示,投资审批权下放应与地方自身“简政放权”相结合,避免城镇化释放的巨大投资需求引发低效投资、产能过剩。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李勇向记者分析说,政府投资分为四类:一是财政直接投资,如公益性事业;二是政府对国企的投资;三是资本金、股本为国有的国企再投资;四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进行的间接投资,如通过财政杠杆吸引社会投资。
政府投资有多大规模?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投资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说,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约5%,但政府投资有放大效应。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助理沈志群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即便不算国有企业那一块,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每年也有几千亿元。
吴亚平表示,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将使政府投资有法可依,有助于从决策、执行、实施、监督全过程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去年底,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王晓涛撰文指出,要尽快把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记者了解到,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政府投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没有下文。
谈到该条例出台的瓶颈,沈志群分析说,一是政府投资范围难以确定;二是中央和地方的投资管理权限按项目限额、行业类别还是按所有制性质划分,还存在分歧。刘亚平表示,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对政府投资加强管理,对企业放权,让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现实却是,政府投资疏于管理且不愿放权。
在投资审批程序上,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对审批权下放表示担忧,认为当前产能过剩相当严重,与投资体制不能说没有关系。未来要防止一放就乱,形成新一轮产能过剩。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向晓梅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投资审批权下放的前提,是减少政府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一方面是在经营性领域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一方面是在公益性领域,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BOT等创新投资方式。
“城镇化会释放巨大的投资需求。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应遵循‘臂距原则’。要鼓励民营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之手够不着的地方发挥作用。”向晓梅提出,可对部分项目投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政府在后置性监管集中精力。
曾分管多个地方国有企业的李勇反映,政府大量投资是造成全社会投资率过高和通货膨胀的一大原因。为解决产业同构化、产能过剩问题,向晓梅说,在投资审批权下放后,应结合主体功能区战略,分区域调控政府产业投资扶持基金、投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规模、强度,避免在LED、光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钢铁等制造业上“一哄而上”。
李勇建议,根据地方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及相关人均指标等,研究制定地方投资率的控制指标,促使地方提高投资效率和投入产出比。沈志群则建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把对上述指标的考核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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