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租起重机 发生事故机主承担责任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5月初,被告人穆云(化名)未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将一台普通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出租给垫江县高安镇高安村1组檬子桥建筑工地使用,并约定由被告人穆云负责塔机的安装、拆卸。2011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穆云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塔机安装资质、无塔机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塔机专业技术人员、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让被害人袁某、向某、孙某进行塔机顶升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因塔机支撑轴从支座上滑脱发生事故,导致袁某坠地死亡,被告人穆云与向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东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事故发生后,死者袁文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2012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穆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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