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最新进展及背景资料
【公司简介】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目前是中国最大、全球第六的工程机械制造商。集团核心企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以工程机械为主业。风电业务属于三一集团未上市资产。 近年来,集团在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风电投资建设。成立于2010年的Ralls公司,为集团在美国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 【事件回顾与最新进展】 1、Ralls风电项目受阻 2012年3月,Ralls公司
【公司简介】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目前是中国最大、全球第六的工程机械制造商。集团核心企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以工程机械为主业。风电业务属于三一集团未上市资产。
近年来,集团在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风电投资建设。成立于2010年的Ralls公司,为集团在美国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
【事件回顾与最新进展】
1、Ralls风电项目受阻
2012年3月,Ralls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该项目包括四个相对独立的风场,每个风场均成立了独立的项目公司。
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以Butter Creek 项目中一个风场(Low Ridge)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为由,与三一交涉迁址事宜。尽管美国海军无权审批风场建设和空域管理,而三一项目已于2010年9月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下简称“FAA”)颁发的“无潜在危险”许可,三一仍配合其将风场南移了1.5公里。美国海军表示满意,并出具了信函支持三一项目再次申请FAA许可。但当三一律师根据之前约定,向海军索取搬迁补偿时,海军开始推诿。
6月14日海军邮件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其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阶段性裁决:Ralls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RALLS公司随后与CFIUS积极沟通,表达了其两次裁决超出管辖权限,使得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但未能得到正视。
8月29日,CFIUS向三一律师提供了其准备下达的最终裁决草稿,其裁决的主要内容为:1.命令三一撤出Butter Creek项目所有的股权和所有设备;2.除执行拆除任务的美国国籍员工外,禁止三一人员进入风场;3.不允许三一将产品和风场转让给第三方;4.不允许将三一在美注册的Rallls公司及其资产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拆除了风场所有三一生产的设备,且受让的第三方经其审核为美国人,且非三一员工。
CFIUS的这一裁决,没有考虑三一提出的放弃该项目建设权和所有权、转让设备和资产、并寻求相应补偿的折中方案,三一由此可能遭受的巨大财产损失。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表示,三一对美国完全出于友好的初衷、对在美投资兴业抱有极大热忱。三一没有理由、也绝不会做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而CFIUS的做法,不仅让三一损失了金钱,更让三一损失了名誉,这是三一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d1cm#page#
2、Ralls起诉CFIUS和奥巴马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基于对美国法律持有充分的信赖和尊重,对CFIUS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
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utter Creek风场的风电项目。
10月1日,Ralls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按奥巴马总统令更新修改的诉状,将奥巴马总统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并希望借助此方式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
案件经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中国商务部表态说,美国的行为很不利于中国企业对美国的投资,损人不利己,对于RALLS公司提出的诉讼案,中国希望美国司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首席律师夏廷康指出,此案是自CFIUS成立以来,第一次有相关的公司或者是被审查一方通过美国法院提出案子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案子,要打赢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三一相信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没有人能够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美国总统不是例外,在安全领域里面也不会是例外。
三一集团董事梁稳根表示:“起诉奥巴马,目的为‘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我们的态度是四个字:抗争到底。我们希望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因为我们相信美国的法律,相信美国人的勇气,也相信世界的公正。”#d1cm#page#
3、最新进展:第一次庭审,美国法院裁定有权审理此案
美国当地时间2012年11月28日,本案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进行第一次庭审听证。双方就奥巴马总统就Butter Creek 项目所下的总统令是否能被司法审查的关键议题进行了为时两个小时的当庭辩论,但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当庭未作出判决意见。
自提出诉讼以来,围绕三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其核心是在721法案下,法庭到底有没有权力审查总统下达的行政命令。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依据721法案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2月22日,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就该案做出裁决:同意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公司继续要求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其禁止罗尔斯公司的一项风电项目的行政决定做出解释,下一阶段,法庭将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
法官的这一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即,尽管法庭无权推翻一项总统令,但对其实施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院受理一个外国公司起诉总统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案件,这是美国行政司法史上第一次。三一将继续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公司重申:
一、三一从来没有做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将诉讼进行到底,接受司法审查。
二、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三一相信它的司法的公平公正。三一也非常确信,CFIUS 和总统这么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三、此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对三一至关重要。
四、三一的后续态度:三一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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