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亿受益权信托疑似影子银行 成监管新靶子
简要:一边是监管的日趋严格,另一边却是影子银行模式的丰富和多元化。即将进入“7万亿”时代的信托业,正赶超保险业成为金融业资产规模的“榜眼”。但近几年信托规模的扩大,更多伴随的是影子银行属性的质疑。 信托受益权投资今年来日渐风行。这一做法虽然促进了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和社会资金的结合,却也将风险留在了银行体系内。 近段时间以来,对于影子银行清理的说法不绝于耳,银行间骤然兴起的信托受益权投资潮显
简要:一边是监管的日趋严格,另一边却是影子银行模式的丰富和多元化。即将进入“7万亿”时代的信托业,正赶超保险业成为金融业资产规模的“榜眼”。但近几年信托规模的扩大,更多伴随的是影子银行属性的质疑。
信托受益权投资今年来日渐风行。这一做法虽然促进了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和社会资金的结合,却也将风险留在了银行体系内。
近段时间以来,对于影子银行清理的说法不绝于耳,银行间骤然兴起的信托受益权投资潮显然已进入监管视线。近日,有银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透露,监管部门正对银行投资受益权信托情况进行摸底。
今年兴起的这一被部分银行用来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的监管套利手段,或将很快迎来被规范的命运。据机构人士估计,截至2012年底,国内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受益权信托规模已高达8000亿元。
信托受益权投资风行
今年以来,信托受益权投资风行于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这一过程中,银行主要通过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或是自营资金投资,持有了大量此类资产。
据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金融业观察人士肖立强对记者表示,估计至2012年底,国内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受益权信托规模将高达8000亿元。
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兴业银行无疑是目前这一市场中最为活跃的。
从兴业银行2012年中报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信托计划为142.09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受益权类为2125.51亿元;“应收款项类投资”中资金信托计划为548.47亿元。此三项相加,兴业银行信托受益权类投资达到2816.07亿元。而2012年上半年,兴业银行贷款规模较期初增加747.53亿元,增长7.06%,增速远不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6.66%的高增长。
同样在今年大幅增加信托受益权资产的还有浦发银行和农业银行。其中浦发银行由年初的10亿元大幅增加至6月末的375亿元;农业银行在2012年6月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资产为477亿元,同比增幅翻番。此外持有大量该类资产的还有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等。
从业务回报上看,部分银行的收入颇为可观。中报显示,兴业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的收入达216.32亿元,在当期报表中,这一收入仅次于该行的贷款收入。
部分金融界人士对该业务非议颇多。肖立强认为,信托受益权业务其实是一种影子银行的模式,存在监管套利嫌疑。
而深圳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则认为,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应该得到监管规范,此类业务可能会令信贷调控失真,存在风险隐患。
变身影子银行
银行大量从事信托受益权投资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将导致信贷调控失真,原因在于此类操作可以让银行实现变相授信的目的。
此类行为的最基本操作模式是:由需要融资的企业将物业或其他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然后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或银行自营资金,从而获得所需资金。
从信托受益权产品发行过程中参与各方(银行、企业、信托公司)利益链的收益来看,各方均有动力参与并推动信托受益权业务的发展。
首先,发起银行、信托公司均能获得手续费收入;其次,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产品的银行则仅需记入同业资产项目,其收益率却大幅高于其他同业资产的收益率;而融资企业则在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或投向受限的情况下获得了资金。
银行业人士表示,信托受益权业务投资在银行同业业务中算是相对复杂的创新业务。较早时期,银行绕开投资领域以及额度限制的方法是,用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信托委托贷款产品,从而实现放款。
但在2011年下半年,监管部门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委托贷款,要求此类资产转入表内,并按照规定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这也迫使银行在信贷投放上需要寻求新的规避手段。
信托受益权由此应运而生。由于监管部门还未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也未对理财投资信托受益权做出入表要求,因此通过两种方式使监管套利成为可能:一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并非直接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不在转表范围之内;二是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向过桥银行购买信托受益权(以投资同业资产的形式),自有资金并非2011年规范的银信合作理财资金,因此可不受监管限制。
据深圳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中有一定数量的信托受益权产品是投向受到信贷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项目。该人士估计,如果监管出手限制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有可能是针对这两类项目。
三大衍生模式
据记者了解,目前银行在信托受益权的操作上,已经衍生出三大主流模式。
第一类是过桥模式:融资企业A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一个单一信托计划,由企业B投资该信托计划从而向企业A提供融资,企业B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从本质看,该模式实际是以银行理财资金满足了企业A的融资需求。
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对应的资产或被计入表外(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被记为同业资产,不占用银行表内贷款额度,从而规避了监管。
第二类是采用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模式:待融资企业A以自有资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企业A本身,再由银行理财资金受让企业A的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
从本质看,该模式仍是企业A从银行获得理财资金的贷款,只是在引入财产信托的模式下,待融资企业A本身用来进行正常抵押贷款的资产,被替换成为了信托计划受益权,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受让企业A的信托受益权。
从实质上说,此操作类似于抵押物贷款融资。一般企业不会采用此类模式,而仅需直接向银行抵押贷款。但对于贷款受限的企业,如房地产企业或地方融资平台,则大多难以从银行获得额度,而不得不求助于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类是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该模式是过桥模式的延伸,在银行理财买入信托受益权后,银行会将该笔资产进行“倒卖”,最后的接盘方可能是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银行自营资金。而使用自营资金买入的银行,由于形式上是该行买入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因此并未记为贷款科目,而是以同业资产入账,主要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之下。
虽然上述三大模式的操作各有侧重,但共同本质却是让无法完全满足银行贷款严苛条件的企业仍能从银行体系内获得融资,但却也将风险留在了银行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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