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制度存公平缺陷 根源还在登记制度

AI摘要

立冬之后,日渐寒冷的天气也似乎冻住了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维权之路。 在 3笔融资交易中,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克”)等两家租赁公司,将3台总价值7990万元的起重机,租赁给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淄博国泰”)使用,并通过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方式,防范租赁物所有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但是在淄博国泰一系列违规操作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被纷繁的法律关系所掩盖,原本归租

立冬之后,日渐寒冷的天气也似乎冻住了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维权之路。

在 3笔融资交易中,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克”)等两家租赁公司,将3台总价值7990万元的起重机,租赁给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淄博国泰”)使用,并通过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方式,防范租赁物所有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但是在淄博国泰一系列违规操作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被纷繁的法律关系所掩盖,原本归租赁公司所有的起重机已经被当成淄博国泰的财产“保全”,这让两家租赁公司有些恐慌,遂采取了维权措施。

“法院的判决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出租人的利益要想实现并不容易。”18日,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涉案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则认为,出租人利益受损,根源还在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

来龙去脉

据介绍,淄博国泰曾分别在 2009年9月和2011年3月,就两台全路面起重机与马尼托瓦克开展了两笔融资租赁交易,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分别为 48个月和 41个月。此外,还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就一台起重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台起重机价值近亿元。

根据租赁协议,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公司。为便于承租人淄博国泰的日常运营,租赁公司同意起重机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同时,为防范租赁物(即 3台起重机)的所有权遭受侵犯,按照机动车租赁行业的惯例,租赁公司又分别与淄博国泰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租赁物分别抵押给租赁公司,马尼托瓦克还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然而,据马尼托瓦克信贷业务部经理刘海龙介绍,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淄博国泰不仅无故拒付租金,还在 2011年 5月31日通过伪造文件,擅自解除了两台起重机的抵押登记。

不仅如此,淄博国泰还在租赁期间,将其中一台起重机抵押给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桓台农信社”),并在桓台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另一台起重机的命运则更加曲折。它被淄博国泰当做自己的财产,与国内另外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然后又抵押给交通银行淄博桓台支行以获得贷款。

今年 8月中下旬,淄博市中院认定桓台县工商局为起重机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有效,桓台农信社对起重机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起重机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目前,上述判决已经相继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淄博市中院正准备对 3台起重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源还在登记制度

“在该案中,淄博国泰明显违规。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淄博国泰伪造文件擅自取消起重机的抵押登记,伪造文件和印章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孟凡表示。

他认为,出租人已经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对起重机设置抵押权,也就意味着“封”住了该标的物所有权遭受侵害的风险。淄博国泰的擅自“解封”,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损。

孟凡介绍,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办理登记,除此之外,法律并无特殊规定。然而,在融资租赁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的所有权和租赁物权不能进行有法律效力的公示,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因对财产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不知情,而与之进行了交易的第三人。

在孟凡看来,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已经被解除,桓台农信社在该案中可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法院的判决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作出的。

张稚萍认为,目前我国在未建立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就设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融资租赁行业的隐患由此生成。最常见的情况即是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或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重复融资,从而侵犯租赁公司的所有权。

如今,大型工程机械常被以融资租赁的形式销售或使用

目前我国在未建立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就设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融资租赁行业的隐患由此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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