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岐: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尤其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有重要启示和值得借鉴之处。第一、走综合监管统一监管之路。 美国这次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从过去的分散监管、伞型监管变为统一监管,美国把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一切金融监管权都归于美联储,不仅大小型金融机构均由美联储管理,连金融衍生品市场都由其管理。有人认为,中国如果实行统一管理,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尤其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有重要启示和值得借鉴之处。
第一、走综合监管统一监管之路。
美国这次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从过去的分散监管、伞型监管变为统一监管,美国把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一切金融监管权都归于美联储,不仅大小型金融机构均由美联储管理,连金融衍生品市场都由其管理。有人认为,中国如果实行统一管理,就应当扩大中国人民银行权力,把中国人民银行也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既进行宏观金融监管也进行微观金融监管。我们认为,中国与美国是不一样的,美联储实际一直作为一个超级监管者存在的,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是进一步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而已,而且美联储能否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为实行有效监管,还值得观察。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进行金融监管,但是那是在几乎没有金融市场,除了银行机构之外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统一监管的。而当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市场多元化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的监管权及对金融市场的直接监管权转移到后来成立的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手中,中国人民银行与“三会”是平等机构,他们之间是协调与合作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而不是具体监管。如果把这些监管权再重新收回来,等于剥夺了“三会”的权力,可能性不大。我们建议在“三会”基础上,再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除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之外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继续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格局。
第二,加强宏观金融审慎监管。
以往的金融监管主要注重微观审慎性监管,认为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会传染整个金融系统,因此,能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有可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原巴塞尔协议正是在总结以往金融危机的教训基础之上在全世界范围之内推广实施的,单个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监管资本的要求,这样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大大降低。针对原巴塞尔协议所产生的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不一致以及金融机构随之而来的监管套利问题,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改进措施,尤其是巴塞尔协议III加强了宏观谨慎性监管的措施,使得金融机构的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趋于一致,既能继续保证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能有效避免监管套利,欧洲一些国际性银行已经率先于2007年实行新巴塞尔协议。在欧美一些比较大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是比较健全的,它们采用一些风险管理模型对不同类型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进行评估,这确实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稳定性。
美国这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刚好是从稳定整个金融体系出发的,强调了宏观审慎性监管思想。他们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就是从组织上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必须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华尔街老板们的贪婪与疯狂,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致使无数的投资者造成损失。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推出一项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在在美联储下设立一个新的机构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中国金融监管主要是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包括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处罚,但对投资者的保护则很不够。而在中国由于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认识不够,信息不充分,造成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比比皆是。而他们的损失也很难得到赔偿或补偿。因此,中国在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中,应当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配套改革的若干制度和措施,如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加强金融自律组织建设,完善金融机构评估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本文是《金融国际化、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文章的一部分,原文发表在《金融论坛》,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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