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频发 建筑工地亟待绷紧安全弦
据有关统计,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半数是工伤案件。在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六成以上是建筑工地发生的工伤。减少乃至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让建筑行业绷紧“安全弦”,是目前建筑工地管理中急需完善的工作之一。 工地安全事故成“常见” 8月16日上午,枣庄市薛城区临山铁道游击队广场上人头攒动,省司法厅等单位主办的“法律援助在基层”公益法律援助活动在这里举行。 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大沃村的刘开国是
据有关统计,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半数是工伤案件。在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六成以上是建筑工地发生的工伤。减少乃至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让建筑行业绷紧“安全弦”,是目前建筑工地管理中急需完善的工作之一。
工地安全事故成“常见”
8月16日上午,枣庄市薛城区临山铁道游击队广场上人头攒动,省司法厅等单位主办的“法律援助在基层”公益法律援助活动在这里举行。
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大沃村的刘开国是法律援助的受益人之一,他专门赶到“法律援助在基层”活动现场来对律师表示感谢。2010年4月26日上午,他跟随郝某某、任某某在枣庄阳光小区从事外墙皮粉刷施工时,从五楼掉下摔伤。其受伤后他先后在薛城区中医院、枣矿集团中心医院、济南齐鲁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刘开国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且需要长期服用抗血栓药物治疗。在他住院期间,郝某某支付了8万余元的医疗费,但对其余损失未予赔偿。
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业成为刘开国提供法律援助后,积极调查取证,并将相关的包工头和业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令郝、任二人连带赔偿刘开国各项损失共计21.5万元,扣除郝某某已给付的8万余元,还应给予13.5万余元;高新区某房产开发公司等负连带责任。
禹城市伦镇大耿庄农民耿兴银的遭遇和刘开国类似。2010年11月10日晚上五点多,耿兴银跟随附近村的包工头孙延财来到齐河县刘桥乡刘桥村帮助修缮一处仓库。天渐渐暗下来,为了赶工期,大家加紧干活。突然“轰隆”一声响,房顶坍塌,房梁折断后砸了下来,埋头干活的耿兴银被砸个正着。在齐河县医院抢救了14天,耿兴银始终昏迷不醒。家人又将他转到济南军区总医院抢救。一个月后,耿兴银终于苏醒过来。这时,这个壮实的农家汉子已经不能说话不能动了。经过前后40天的治疗,耿兴银家光医疗费就花了12万多。由于几个被告赔偿能力都有限,耿兴银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这一事故直接压垮了这个原本殷实的家。
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李强律师介绍说,该站成立5年多时间,迄今共办理为农民工维权案件750多件,其中工伤案件占50%多。在这些工伤案件中,在建筑工地上遭受工伤的案件占60%以上。像这种工地发生意外造成的事故十分常见,如失足、高空坠物、楼板断裂、墙壁垮塌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所见,触电、机器操作不当、火灾、食物中毒、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事故也不少。
很多安全事故是可避免的
与建筑工地上的意外事故缺乏征兆相比,很多可以防范的事故的发生,令人十分惋惜。
不久前,马受虎在商河县怀仁镇一处建筑工地打工时,指挥吊车搬运楼板。在作业过程中,急于赶工期的他站在吊车臂下指挥司机操作吊车,在一块楼板被高高吊起时,吊车突然发生侧翻,吊车臂砸在马受虎的右腿上。被送往医院后,马受虎右边小腿截肢,不得不安装了假肢。
马受虎40出头正值壮年,孩子只有15岁,上有老下有小,遭遇事故后全家人都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中。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马受虎105000余元。事件结束后,马受虎深感后悔,“如果不站在吊车下面,哪怕再离开几米,就不会发生这个惨剧了。”
高中生刘永法的遭遇更令人惋惜。家住东明县一村庄的刘永法高考结束后,为了筹集上大学的学费,利用暑假到胶东一家建筑工地打工,每天工资是80元。刘永法从来没有干过建筑活,工头也没有教他必要的知识,他就光着头在工地从事外墙装饰。突然,上面有一块木板突落下来,正砸在刘永法头上。工友们赶忙将他送往医院急救,而后刘永法又辗转到北京等城市求医。他先后在3家医院住院治疗222天,仅医疗费就花了15.4万元。而且,这一事故让刘永法落下了病根,每天都需要药物治疗。这一事故让工友们十分惋惜,如果刘永法戴个安全帽,如果刘永法不是在木板下面施工——可能,这一事故就不会发生,即使小木板砸下来也不会造成这么大的伤害。
代理过几十起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的李强律师介绍说,从案件来看,很多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类的安全事故中,有的是因为建筑工地本身缺乏防护措施,特别是广大村镇的建筑工地,有的连安全网都没有;有的是因为农民工缺乏防护措施,甚至连安全帽都没有;有的则是因为缺乏培训,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匮乏,不知道规避危险。看着一个个活蹦乱跳的农民工因可以避免的事故而非伤即残,他每每感到揪心。
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业成还在为另一起案件提供援助。2010年12月14日,河南省南乐县梁村乡千佛村的姚春增到枣庄市一建设工地上工作。上岗前用人单位没有对他进行体检,也未签订劳动合同。12月26日7时许,姚春增突然在工地上晕倒,随之被送往薛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额颞顶叶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住院十天花费3.57万元。后姚春增转到老家河南省南乐县中兴医院救治15天,花费医疗费7700多元。出院后不久,正值壮年的姚春增于2011年2月20日在家中死亡。
孙业成为姚春增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后,经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代理其家属将包工头、劳务公司等告上法庭。2012年4月9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与6月11日作出判决,判处劳务公司赔偿其家属各项损失54956.57元。
案件尘埃落定后,什么原因导致姚春增死亡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从这一事件中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如果上岗前对姚春增进行简单的体检,发现不适合建筑作业不让他到工地工作,这个事故或许可以避免。对一些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如果安排他们从事高空作业,又怎么能不出安全事故呢?
为何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频发?李强律师总结说,一些工程层层转包,一些工地滥用一些没有资质的建筑工程队,他们将工程层层转包,只重视工期,安全保障措施和设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有甚者,为了减少成本,他们在安全设施投入上能减则减,能省则省。另外,民工的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匮乏,又没有人给对他们进行培训,甚至很多初中毕业的孩子直接就到工地干活,为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荣光认为,在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特别是对于违反安全规程作业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要对责任方给予必要的惩罚性处罚。通过各种措施,让建筑工地的各方都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逐步减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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