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常奔公司关于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AI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常州常柴奔牛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奔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3378.64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2533.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自然人强金龙出资844.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经营期限从1996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常州常柴奔牛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奔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3378.64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2533.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自然人强金龙出资844.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经营期限从1996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6日。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了本公司起诉被告常奔公司、第三人强金龙确认常奔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详情公告刊登于2011年12月31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9日,常奔公司召开了201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了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会议形成了将常奔公司的经营期限从2011年6月17日延长至2026年6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认为,此决议应为有效决议,对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第三人强金龙始终否认该次股东会决议之效力。

因此,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常奔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延长常奔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26年6月16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2012年4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公司要求确认常奔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性的案件,原告常柴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峰、被告常奔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刚、钱新及第三人强金龙委托代理人钱技平、韩琴到庭参加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2]武商初字第25号),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常奔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四条,股东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1996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6日,现修改为股东合营期限延长十五年,自2011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合法有效。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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