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定央企负责人须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

AI摘要

针对央企海外资产监管的两份重要文件,近期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主导下“重磅”出台。国资委网站2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

针对央企海外资产监管的两份重要文件,近期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主导下“重磅”出台。国资委网站2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都将受此文件约束。记者了解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内容不仅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并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也明确规定,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央企集团成为责任主体,就意味着今后负责人必须要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两份酝酿已久的文件出台,犹如一把利剑直击热情高涨的央企海外投资“软肋”。

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

值得注意的是,和海外投资速度不相匹配,我国在海外资产的管理机制发展上却略显滞后。此前,中国对于境外国资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正因为如此,在央企“大踏步”前行过程中,境外资产风险也开始日渐凸显。大多数央企的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央企境外资产流失已成为国资保值增值的大敌。

“特别是央企投资衍生品,确实吃了不少苦头。”一位央企的内部人士这样对记者说。据了解,因为将原本用来对冲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异化为高风险的外汇衍生产品投机,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就有68家央企曝出114亿美元的海外业务巨额浮亏。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钢集团等央企都曾榜上有名。

“任何投资不可能没有风险,也不可能回避风险。随着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增长,境外资产的监管实际上对国资委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拍脑袋想出了‘项目’,亏损了谁也不用承担责任。”一位央企人士形象的描述了目前央企海外投资亏损的病因。他对记者坦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盲目,从根本上反映出中国企业管理上存在的巨大漏洞,尤其是缺少问责制。

无独有偶,邵宁在年初谈到“加强央企海外投资监管”这一话题时,也同样强调了这一问题“无论怎样提高监督的有效性,首先责任主体必须明确,因为中央企业境外资产一般都是二级企业的资产,监督责任首先在集团公司。”

“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再加上严格的境外资产管理制度作为约束,央企海外投资之路势必得到有效规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资委人士这样对记者评价道。但必须看到的是,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仍处于探索阶段,境外资产投资暴露出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文化、人才、甚至包括国有企业制度等方面,因此,央企真正“消化吸收”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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